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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医院2026年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医院2026年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招聘8人7个岗位

查看职位表
报名时间
2026/9/14 08:00-2026/9/18 17:30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25〕10号)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发展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公开选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选聘程序,保证选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


二、选聘岗位和数量

本次公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名,选聘岗位的数量、条件详见附件《石家庄市人民医院2026年公开选聘岗位信息表》。


三、选聘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80年9月15日及以后出生)。

6.具备与选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等条件(详见附件)。

(二)其他条件

1.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选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

2.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未满约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不在选聘范围。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选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四、选聘程序步骤

(一)发布信息

本次公开选聘有关信息通过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sjz.gov.cn)、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sjk.sjz.gov.cn)、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官网(https://www.sjzsdyyy.cn)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每人限报1个选聘岗位。

报名时间:9月14日至9月18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报名地点: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建华院区门诊五楼人事科(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365号)

报名和资格审查有关事项:

本人需持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报名。报名材料包括:①个人简历;②居民身份证;③已取得的高等教育各阶段学历证书、学位证书;④选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⑤选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佐证材料。

资格审查由选聘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考生现场提交报名同时接受选聘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选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选聘条件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责任,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将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等进行处理。

(三)考试

本次公开选聘考试采取面试方式,报名且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可进入面试,具体安排在报名截止后另行通知。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与选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如成绩并列的,则通过加试确定。

(四)体检

体检标准和流程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具有公务员体检资质的公立医院组织实施。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审档

由选聘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现实表现进行考察,并对个人档案材料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有体检、考察、审档不合格或放弃人员,在同岗位同一面试组内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60分)的考生中依次递补,递补不超过3次,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对面试、体检、考察均合格人员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sjz.gov.cn)、石家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sjk.sjz.gov.cn)、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官网(https://www.sjzsdyyy.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选聘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人社局备案,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事业单位聘用相关手续。对公示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反映有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并计算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联系电话:0311-69088100(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2:00至5:30)

职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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