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重庆-重庆市-派遣/临时/购买服务等-2026-体制内直签非编-万盛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招聘简章

招聘1人1个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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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2026/10/8 09:00-2026/10/15 17:30
面试时间
2026/10/16 14:30

为充实公共服务力量,进一步提升劳动维权服务效能,有力促进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等重点群体过渡性就业,根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万盛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决定面向社会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1名。主要是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相关工作。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通过市场化途径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对象范围。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我市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3.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重庆市户籍)。

4.法律、法学、计算机专业优先。

5.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熟练使用Word、Excel等办公软件)。

6.热爱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7.身体健康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在各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已就业的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等专(兼)职工作人员;财政或其他部门已安排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负责人(如经营者、法人代表、负责人)、投资人(股东)、主要人员(如董事、监事、经理)等已创业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无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因残疾或患重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人员;因户籍迁出重庆市、脱贫出列等不再符合安置对象的人员;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安置对象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26年10月8日—10月15日9:00—12:00;14:00—17:30。

(二)报名地点:万盛经开区松林路111号(国能天街8号楼3楼301室)。

(三)报名咨询:杨老师023—48276746。

(四)报名要求: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同底免冠登记照1张及本简章要求的其他条件相关证明,并填写附件《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公益性岗位报名表》纸质件1份(同时将电子件发送至指定邮箱1744723699@qq.com),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五)资格审查: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报名现场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面试。


四、面试

(一)面试时间:2026年10月16日14:30开始,面试者需提前20分钟到场,面试开始后未能到场的面试者视为弃权。

(二)面试地点:万盛经开区松林路111号311室(国能天街8号楼3楼)。


五、体检、政审、公示和录用

(一)体检

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结果于2026年10月21日前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并取得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二)政审

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本人的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审查。

(三)公示

从面试、体检和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公众信息网(http://ws.cq.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凡因体检、政审、公示不合格以及在公示前考生确认自动放弃资格所出现的缺额,在未进入体检环节考生中按面试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录用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予以录用并签订用工协议。


六、服务期限及待遇标准

(一)服务期限:公益性岗位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用工协议一年一签。

(二)待遇标准:对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任务进行确定,社会保险依据有关政策执行。

(三)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或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的,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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