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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禁毒办公开招聘专职禁毒社工公告

余姚市禁毒办公开招聘专职禁毒社工公告

招聘2人2个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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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2026/9/17 08:30-2026/9/18 16:00


因工作需要,余姚市禁毒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禁毒社工2名(因岗位特殊性,限定男女比例):马渚镇禁毒办(1人:男性);大隐镇禁毒办(1人:男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较强敬业精神和责任心,具有较强吃苦耐劳精神,服从组织安排。

(二)遵纪守法,能保守工作秘密。本人无治安(行政)、刑事犯罪记录。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已毕业取得学历证书。

(四)余姚地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能熟练使用普通话和本地方言,口齿清楚,表达流畅。(招聘年龄不得低于或高于这个标准)

(五)体貌端正,身体裸露部位无纹身、明显癫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

(六)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熟练电脑操作,有一定的语言文字功底,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七)具有禁毒相关工作经验者或退伍军人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招聘岗位和要求

专职禁毒社工岗位2个,主要从事乡镇(街道)禁毒办戒毒康复管理、毒品预防教育等工作。


三、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公开报名

(1)城区报名时间:2026年9月17日至9月18日(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

乡镇报名时间:2026年9月17日至9月18日(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

(2)报名地点:

余姚市公安局禁毒办(2号楼404)联系电话:0574-62866225

余姚市马渚镇禁毒办(马渚镇下叶社区洪家路188号)联系电话:0574-62462550

余姚市大隐镇禁毒办(大隐镇章句路20号大隐派出所)联系电话:13586686186

(3)所需材料:报名时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或学历证明),一寸免冠彩照2张,填写《余姚市禁毒办公开招聘专职禁毒社工报名表》。

(4)资格审查后统一组织符合招聘资格条件者进行考试。

(二)考试内容及说明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20人及以下直接进行面试,21人及以上需进行笔试后再面试)。

1、笔试要求: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禁毒法》、《戒毒条例》、《浙江省禁毒条例》、《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禁毒常识、公文写作和时事政治等。笔试满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

2、面试要求: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指标以1:2

的比例(比例内最后一名分数并列者全部入闱,不足比例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应变反应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等。面试满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面试。因放弃面试而空缺的面试名额,不予递补。

3、考试成绩合成:考试成绩=综合笔试50%+面试成绩50%

4、考生凭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时间地点电话通知,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面试合格人员入围体检。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指标以1:1的比例组织体检,体检办法和标准总体上参照余姚市事业单位招聘的相关办法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而空缺的名额,在本岗位入围体检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四)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入围政审考察。政审考察内容:资格条件和本人及直系亲属违法犯罪等情况。

(五)公示

经政审合格者为拟聘用对象,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市禁毒办分配岗位,不服从统一分配的,取消聘用资格;有异议的,经核实如不具备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聘用

拟聘用人员接到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人员性质及待遇

聘用人员的性质为余姚市禁毒办编外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工资待遇按余姚市现在岗禁毒专职社工工资待遇标准执行。已参加工作的拟聘用对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好与原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手续。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报名仅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逾期一概不予受理。报名时,请按要求自行下载填写报名表,一次性提供所需证件资料,如缺少或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报名。所填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材料,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2、应聘人员接到报到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间报到,无正常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的名额按规定予以递补。

3、学历、户籍等取得时间统一截止到2026年9月8日。

4、本公告由余姚市禁毒办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286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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