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服务行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发展的需要,助力学校特色品牌创建,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赣教监管字(2025)13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进校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取得相应部门办学许可,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培训机构,以及持有相应教学资质证明的非遗传承人、能工巧匠、民间艺人、社会志愿者等个人。
学校指我区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等。
二、基本原则
(一)立德树人。进校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公益普惠。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参加课后服务的项目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本校所有课后服务项目的30%。机构应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三)公平公开。所有参与进校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课程、遴选机构、项目过程全部向社会、家长、学生公开公示,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公平竞争,为学校、学生提供最优的服务。
(四)自愿自主。将参与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项目向学生家长公开,坚持自愿参与服务的原则,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与服务。
三、准入标准
参与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一)证照齐全,在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内。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从教人员必须爱国爱党、品行优秀、爱护学生,无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必须取得相关专业技能资质(教师资格证书或专业院校毕业证书或相关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四)培训课程与内容以发展兴趣特长为主,价值导向正确,不得提供境外课程和教材。
四、基本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