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名称
政府专职消防员
招聘人数
3
任职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政府专职消防员需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消防文员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的;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身体健康,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
年龄在18-28周岁之间(1998年-2008出生)具有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以放宽至40周岁。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工作能力;
志愿从事消防救援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退出人员(不含辞职、开除);
退役军人;
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具有后勤、会计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未通过体格检查的(体格检查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执行)。
不符合政治考核有关规定的(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进行)。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结案的;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被吊销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证书的;
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辞退、解聘的;
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从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宜从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