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名称
留置看护勤务辅警
招聘人数
56
任职要求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90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期间出生,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人员应在2026年1月15日前取得国家承认并符合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 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无明显生理缺陷,无传染性疾病、残疾、色盲、色弱、纹身,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体能素质;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心理素质,能够服从组织岗位调配和工作安排;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具有乐平市户籍或父母、配偶户籍在乐平市; 具有较强的抗压和心理承受能力,能适应封闭式、军事化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 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或英雄模范荣誉的人员; 人民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符合以上优先招聘条件的人员可以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但需在首个劳动合同期限内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未取得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曾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或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收容教育的; 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规违纪被原单位辞退解聘的; 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有吸毒史、精神病史的; 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有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未解决或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曾被开除团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从事警务辅助工作擅自离职,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受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 在各级各类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或特别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列入公安机关用人额度管理的在职辅警; 具有《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回避情形的人员; 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适宜从事留置看护工作的。